非法股票为何总拿产权交易说事_股票_证券_财经

非法股票为何总拿产权交易说事

加入日期:2006-8-7 13:46:57

      近日,各地打击非法股票行动的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许多非法股票或股权交易往往披上产权交易的外衣。那么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是什么关系?二者间如何协调发展共同规范,是非法股票交易监管背后亟待解决的课题。这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阐述,希望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股票交易问题。---编者 
  目前,有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黑市交易倒卖所谓的非上市公司原始股,使众多不知情的购买者成为最终的受害人,还有的非上市公司通过种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募股。根据笔者所了解,目前进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种类有自然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普通股、流通股等。相应的,比较常见的股票票样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装帧考究的硬皮的股权证;另外一种是彩印的股票;还有一些公司给购买者开据普通收款收据和股票转让协议书。有的股权证是经过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托管中心办理的,上面写有购买者的名字和股票数量;彩印的股票多是公司自己印刷的,多数是无记名;而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在购买时可以随时开出。 
  据了解,上述情况主要发生于产权交易所托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些公司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筹集急需的发展资金以便缓解企业资金供求矛盾。但在操作中,有一些公司和少数个人却借股份制改制或公司设立之际,从事违规违法活动。比较突出的是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票)和部分非上市公司股份(票)、权证等非法交易问题。 
  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的区别 
  笔者认为,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证券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划分与协调的问题;一个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私募的规范问题。 
  从资本市场的分类而言,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外汇等),其二是证券市场(包括债券、股票等),其三是产权市场(包括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等)。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都属于资本市场的大范畴,但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具体而言,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方式上。 
  从交易的对象及范围看,产权交易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交易;证券交易主要是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尤其是流通股股权的交易。 
  从交易的方式上看,产权交易主要是挂牌披露,由双方协议成交;证券交易采用的是挂牌上市,集合竞价成交。 
  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之间的矛盾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资源的争夺,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要在国务院指定的沪深交易所进行是毫无疑义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无论其非流通股股权还是流通股股权的转让,都必须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未在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即为非法的股票交易。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动,正如《公司法》所指出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就同样涉及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产权交易所是否可以作为《公司法》所指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交易,对此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发文把产权拆为标准单位交易的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定性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当时如此定性的出发点主要是将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只能进行整体性的产权交易和非标准化的部分产权交易的场所。各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规范和整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交易监管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最大问题是法律界定不清以及多方位的监管措施没有到位。例如,如果企业能够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己通过募股进行融资,是否应该给予充分支持?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的条件规定了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的条件,但没有规定上限,于是出现由成百上千个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这些股东的股权都托管在产权交易所中,事实上形成产权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的功能重叠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私募设立?是否会与沪深证券市场争夺资金,打乱国家通过证券市场安排资金的计划?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部分从未停止过争论。 
  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上大量闲散资金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趋向,既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简单地一堵了之, 关键要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途径和场所。一方面要对股权非法交易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一级半市场,规范股权拍卖市场;另一方面,随着股份公司不断增加,股权转让已成为经常和普遍性需求,建立规范的股权交易市场,已经迫在眉睫。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 
  笔者认为,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股票市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以股权作为交易对象,而在于其上市条件和管理层次不同;风险性并不在于是否进行了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而在于监管的方式和程度是否到位。事实证明,拆细交易与股权自由交易与风险没有必然联系,相反,拆细交易与股权自由交易是繁荣产权市场的重要手段,只要管理得好,应该允许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不要限制拆细交易和股权自由交易,应允许和鼓励多种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并存。 
  客观上,存在一些非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为乱发股票提供了条件。如一些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自己很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是借用其他人的出资,使法人股个人化,发起人股社会化;有的公司发起人将其持有的股权非法向社会转让、交易。有些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及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后,仍继续非法出售股票。更有甚者,采取欺骗手段,以宣称将改制上市为幌子,发行大量虚假的内部股。 
  而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是和目前我国仍未建立合法的股权交易市场有密切关联的。由于股份具有不可逆性,股份持有者除非在公司回购其股权并注销或者公司与其他方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其股权仅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变现。目前,非上市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上市公司的数量,但由于没有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许多已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只能协议转让,这种交易形式无法适应客观需要,因此形形色色的违法、违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并且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平台以及机制,而产权交易所是作为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当然选择。对于前文中列举的业已出现的不规范的股权交易以及涉及私募的事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多种行政以及经济的手段予以监管和调控,比如由产权交易所联合工商、证券监管等各方面力量参与监管,对工商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设置前置性审批程序,即取得产权交易所审核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而工商登记管理部分不允许设立股东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份公司等。相信通过多管齐下的多种约束与规范的手段,能够使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其也需要获得对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的了解,应该摒弃对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形成的购买原始股就能一夜暴富的心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避免成为非法股票的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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