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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投资者2700余万本息打水漂!如何辨别真假资金池业务?

加入日期:2023-6-14 20:30:4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3-6-14 20:30:49讯:

  金融界今年推出投教宣传年系列活动《财富云课堂》,本期话题关注“资金池业务与信托投资风险”,由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为大家带来相关民生信托的案例解读。

  什么是资金池业务?

  所谓的资金池业务,本身是金融用语,实质上是指将每只独立信托产品的资金混合使用的业务。主要特征是“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 。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表示,滚动发行是通过连续发行新的信托单元和到期续发信托单元,而并非一次性发行完毕,以此来保障信托资金的稳定性。而分离定价则是信托产品的申购或赎回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脱离了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

  详解营业信托纠纷案

  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遭遇“暴雷”,揭露出信托产品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部分信托产品具备明显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吕志录律师就一起营业信托纠纷案进行详细解读。

  2020年9月4日,原告裕隆公司申购《民生信托-中民永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35亿,预期年化业绩基准为5.9%,运作周期为47天,2020年10月21日到期。到期后,裕隆公司与民生信托进行续期,根据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申购申请书》,其申购金额为1.25亿。信托合同约定到期后,民生信托于2021年4月8日开始兑付该计划项下的1亿元以及相应份额的收益。直至今日,还有本金2500万及投资收益240余万未兑付。故此,裕隆公司一纸诉讼将民生信托及泛海集团告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诉讼中指出,经相关判例认定,中民永丰2号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被告民生信托抗辩称,案涉信托计划并不构成“资金池业务”。理由是案涉信托计划属于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本身就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的特征。

  吕志录表示,区分“集合信托计划”及“资金池业务”也是实务中症结,仅是“集合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资金池业务”。为避免滚动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陷入“资金池业务”,应对于独立的各期信托计划,均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如果每笔资金和项目实现了一一对应,就不会被视为资金池。以目前监管的趋势来看,任何形式的“长拆短”都有可能被视为违规。

  “资金池业务违背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资金池业务极易形成投资者的“刚兑”预期,相当于信托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不出风险还好,一旦出了风险就是大事件。” 吕志录强调。

  原告败诉,裕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对此,法院向中国银保监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调取了永丰2号信托计划举报调查意见书。

  意见书内容,永丰2号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均为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其中,占比较高的为三盛相关债券是非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不属于非标资金池业务。且永丰2号信托计划未投向其他信托产品,不存在与其他信托产品相互交易的问题。

  5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永丰2号信托计划符合信托合同中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不属于非标资金池业务。对于裕隆公司主张民生信托构成根本违约,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裕隆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建议:投资者举证难度大

  吕志录指出,《信托法》第22条规定了委托人在信托投资遭受损失后可请求赔偿的法律条款。该条款明确了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即“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三种情形。

  “对信托目的违反投资者对此具有较大的举证难度,对此裁判者往往将一定的举证责任交给信托公司,让其对投资方向符合合同约定进行举证。”他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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