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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安机械IPO:8000万募资补流实控人家族拿高薪还突击分红2000万

加入日期:2023-4-6 10:11:0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3-4-6 10:11:09讯:

《电鳗财经》文 / 李瑞峰

3月23日,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机械)创业板IPO申请获通过,3月31日该公司的审核状态变更为“中止”。招股书显示,鸿安机械主要从事智能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并提供专业化的项目实施及运维服务。

《电鳗财经》注意到,在此次IPO前夕,鸿安机械突击分红了2445.65万元,其中八成分红落入了实控人家族的口袋中。同时该公司却用8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此外,鸿安机械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却落后于同行,该公司对第一大客户依赖严重,而第一大客户曾因劳动纠纷被员工起诉。

8000万募资补流 IPO前突击分红2000多万

招股书显示,此次冲刺创业板IPO,鸿安机械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3361.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预计使用募资4.5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数字化智能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基地项目、信息化智能物流技术装备研发生产项目、洁净工厂智能搬运设备研发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资金中的8000万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招股书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鸿安机械的货币资金为7508万元,较年初下降了8.8%;同期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3亿元,较年初增长了17.7%。

资产负债表上仅有7000多万元货币资金,可见,鸿安机械的运营资金并不宽裕,用8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理解。然而,此次IPO前夕,鸿安机械进行了大比例分红。2021年,鸿安机械分红2445.65万。

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刘大庆分别持有鸿安企业管理85%的股权、鸿砺企业管理85%的股权和鸿智企业管理60%的股权,合计间接持有公司64.37%的股份。

此外,盛宏伟作为刘大庆配偶盛智慧之弟,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分别持有鸿安企业管理15%的股权和鸿砺企业管理15%的股权,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1.35%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大庆的一致行动人。

刘慧欣作为刘大庆女儿,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鸿智企业管理40%的股权,鸿智企业管理为发行人股东砺欣企业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0.025%的股份,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大庆的一致行动人。

由此可见,上述2445.65万元的分红中,八成左右落入了实控人与其家人的口袋中。

事实上,实控人家族还拿着不菲的管理人员薪酬。招股书显示,鸿安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2021年在公司领取薪酬总额635.7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6.70%。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大庆2021年在公司领取薪酬64.4万元,董事、总经理盛宏伟2021年在公司领取薪酬为53.21万元,董事刘慧欣2021年在公司领取薪酬为41.29万元。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邓斌锋2021年在公司领取薪酬为62.25万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落后同行

招股书显示,从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鸿安机械实现营业收入41544.74万元、42265.35万元、51297.27万元和19241.33万元,同期实现净利润6529.68万元、7255.34万元、7926.37万元和908.85万元。

鸿安机械在招股书中表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稳中有升,2020 年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态势有所减缓,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4%,主要系随着电商新零售、洁净工厂、食品饮料、医药化工、服装烟草、新能源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终端客户对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需求持续增加。

然而,在业绩大幅增长的同时,鸿安机械的应收账款也在激增。报告期各期末,该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质保金合计净额分别为7,055.41万元、10,650.88万元、17,514.92万元和20,622.66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58%、21.35%、26.71%和29.11%,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98%、25.20%、34.14%和107.18%。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鸿安机械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05%、21.5%、31.52%和49.05%,同期可比上市公司的均值分别为44.01%、37.98%、37.89%和41.1%。由此可见,在行业均值下降的同时,鸿安机械的占比却在上升。

报告期内,鸿安机械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28次、1.6次、1.93次和0.63次,同期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别为2.21次、1.93次、2.29次和1.03次。由此可见,鸿安机械的存货周转率落后于同行可比公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85.09%、83.09%和78.30%,报告期内持续下降。与此同时,其他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在上升。3至4年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从2020年12月31日的0.05%上升至2022年6月30日的3.9%。

第一大客户曾因劳动纠纷被员工起诉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鸿安机械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72%、87.88%、72.26%和52.49%,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该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大福集团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70%、36.60%、36.17%和21.29%,占比较高。随着国内智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的竞争加剧,客户对设备质量、交付进度、运维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

鸿安机械表示,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中出现产品质量、延期交付等方面的问题,将不利于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持续合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事实上,大福集团作为第一大客户曾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并被员工告上法庭。大福集团在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最终仍以败诉结束。具体情况如下:

裁判文书网显示,上诉人大福(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万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冉担任审判长,法官蒋巍、霍思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万海在一审中起诉称:贾万海于2009年5月7日入职大福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2月13日大福公司提出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贾万海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现贾万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福公司支付: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943元;2.大福公司支付未休2011年及2012年带薪年假工资27846元;3.大福公司支付2012年病假工资3803元;4.大福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768元。

大福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贾万海因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贾万海已经休完2011年年假,2012年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未休年休假问题。另因贾万海是工会委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故贾万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贾万海所有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贾万海于2009年5月7日入职大福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均认可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贾万海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1035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贾万海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休病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福公司应当支付贾万海此期间的病假工资463.52元。双方均认可2011年12月31日至期后未续签,故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大福公司应支付贾万海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l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4737.05元及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347.64元。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13日贾万海未出勤也未提交病假条,大福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

关于贾万海主张的年休假,因贾万海2011年度已休15.5天,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至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贾万海2012年1月1日至2月13日的年休假折算后天数不足1天,故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的质证的情况,可以证明双方曾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过沟通和协商,大福公司虽对贾万海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表示并不申请对该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对《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已经达成一致,且该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依法判决大福公司支付贾万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1059元。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双方均认可2011年12月31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事实,故大福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双方确就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过协商,现大福公司就贾万海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证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大福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问题,《电鳗财经》向鸿安机械发去了求证函,截至发稿时未收到该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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