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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违法被罚虚列宣传费用套取资金

加入日期:2021-8-23 13:04:1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8-23 13:04:14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宣传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

  2020年1-5月,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在相关经济业务未实质发生的情况下,在预算科目广告宣传费及费用明细宣传活动费用项下列支费用52.9万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李沧作为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李沧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友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关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业务宣传费用套取资金

  2020年1-5月,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在相关经济业务未实质发生的情况下,在预算科目广告宣传费及费用明细宣传活动费用项下列支费用52.9万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

  上述事实,有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费用报销档案、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李沧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涉嫌违法、李沧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业务宣传费用套取资金

  2020年1-5月,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在相关经济业务未实质发生的情况下,在预算科目广告宣传费及费用明细宣传活动费用项下列支费用52.9万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李沧作为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费用报销档案、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行政处罚调查笔录、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李沧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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