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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吃警示函承销债券尽职调查不充分

加入日期:2020-6-9 18:48:5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6-9 18:48:52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3号。

  决定显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官网显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3.6亿元。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设立。2020年1月,公司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将涵盖证券经纪(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代销金融产品(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人身险和财产险(航意险及替代产品除外);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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