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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资管产品违规相关负责人收警示函

加入日期:2020-3-2 12:54:3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3-2 12:54:38讯:

  中国网财经3月2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对季程、顾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季程为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顾鸿为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时任负责人。

  据天眼查显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000166.SZ)全资子公司。

  经查,季程所在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未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二是产品部分投资违反产品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相关资管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季程予以警示。

  经查,顾鸿所在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未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二是产品部分投资违反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顾鸿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时任负责人,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顾鸿予以警示。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大集合产品:

  (一)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季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季程:

  经查,你(季程)所在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未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二是产品部分投资违反产品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相关资管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对顾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鸿:

  经查,你(顾鸿)所在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未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二是产品部分投资违反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时任负责人,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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