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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配套制度发布

加入日期:2018-6-16 5:03:3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6-16 5:03:37讯:

  关于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政策出齐。

  昨日晚间,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此举主要是为了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具体来看,配套制度包括了发布修订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简称《存托协议指引》),以及深沪交易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存托业务,除需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外,还应报经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申请担任存托人需满足最近一年的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组建了存托业务独立部门或专业团队,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等要求。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了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深沪交易所在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中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全面了解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业务的客户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在首次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网上发行申购、交易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深沪交易所的配套业务规则还强化了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针对试点创新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强化试点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贯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等各个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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