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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真大胆,占净利23%的收入竟不披露,证监会罚单跟上!

加入日期:2018-4-22 22:42:2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4-22 22:42:24讯:

  (图片来自:摄图网)

  今日晚间,国民技术(行情300077,诊股)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民技术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签订的补充协议事项,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国民技术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这对目前国民技术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那么国民技术到底是未按规定披露哪些协议事项呢?

  

事件回顾:前后签署4份协议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内容是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同时也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紧接着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内容为: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

  除此之外,火山君看到,在《补充协议1》中还写明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在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再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

  同样,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2份补充协议未按规定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上述协议中,公司仅在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也就是投资的3亿元和2亿元事项进行了披露,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并未及时披露,而是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证监会表示,《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国民技术在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

  

四项处罚结果

因此,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拟处罚事项为: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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