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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高股东准入门槛隐性股东将无处遁形

加入日期:2017-12-16 6:25:5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2-16 6:25:51讯:

  近日,银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12月15日是意见反馈截止日。《办法》提高了商业银行股东的准入门槛,明确提出不得委托代持,并且股东要逐层穿透监管。

  近两年,银行股权备受企业追捧。有些企业目的并不单纯,通过与银行关系以达融资目的。为躲避监管,一些商业银行股东出现代持现象,形成企业“多股独大”,甚至通过银行把融资包装为表外业务,使外界更加难以察觉,违规关联交易躲进监管盲区。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2017年城商行年会时提道,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信托、资管、股权反复质押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办法》的落地,能终结一些银行沦为股东“提款机”的问题吗?中静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对股东准入门槛的设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但很多违规关联交易是股东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进行的。除了《办法》中设定的财务红线,进一步强化股东行为监管更是有必要的。

  治理“银行成企业提款机”乱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了解决这些市场乱象,银监会组织起草了上述《办法》。

  11月16日,《办法》在银监会官网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一个月间,银行业已掀起不小波澜。

  《办法》更加严格了商业银行股东的准入门槛,同时明确提出不得委托代持,并且股东要逐层穿透监管。这能不能解决一些银行沦为企业“提款机”的问题?

  近两年,无论上市银行还是非上市银行,其股权越来越受企业青睐。其中,企业所持以股权相对分散的城商行、农商行为主。业内人士认为,一些企业对银行进行财务投资,自然是看重银行的预期,但有些企业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以达到便利融资的目的似乎也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目前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仍是银行融资,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信贷资源配置。”广西大学曾海舰曾表述。

  而为了躲避不合规问题,一些公司通过代持银行股权来隐藏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企业(集团)“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有银行人士表示,如果把贷款包装成表外业务,就令外界更难以察觉,使银行与股东的关联交易陷入监管的灰色地带。

  王兆星就明确表示过,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信托、资管、股权反复质押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委托代持,并且股东要逐层穿透监管。其中,第十一条表述,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办法》对股东资金来源、实力等进行限制。

  “股权管理是城商行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深刻影响着银行的治理结构、治理有效性。”王兆星指出,在股权管理上,有关方面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需要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中信证券研究部肖斐斐、冉宇航认为,《办法》赋予银行监督股东的权力,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权代持、恶意收购、经营干预等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上述中静集团相关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办法》及现行有关商业银行法规对股东准入门槛的设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但目前,存在投资者表面符合现行监管要求,但股东行为对银行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等造成严重危害。违规关联交易实际上是股东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进行,由于内外人员勾结使银行资产不断被掏空。且许多投资者表面持股未达到主要股东或前十大股东认定条件,却因派出有董事,或依靠与银行董监高的关系,从而左右银行或其他股东的行动。

  因此,他认为,股东准入门槛还需适当调节,进一步强化股东行为监管更为重要。

  《办法》引“一刀切”争议

  一些企业进入银行目的并不单纯,但商业银行股东中也不乏一些真正的财务投资人。实际上,企业也在城商行、农商行改革过程中起到了重要助推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改革过程中银行的资金问题。曾海舰介绍,在各地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期间,需要向民间资本筹集开业资金,而一些城商行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也向企业增资扩股。因此导致一些企业持有多家当地银行股权。有某家企业在年报中曾表述:“投资参股长沙、湘潭天易、澧县、安乡农商银行。”

  一家企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大约2002年,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鼓励企业持股农商行、城商行,当时提出,企业资本进入使城商行不仅可以补充资本金,还可收到“分散股权,完善治理,革除体制痼疾”之效。

  此次《办法》严格限制投资人持股银行数量。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如果《办法》落地后严格执行,持多家银行股权的企业是否将全部面临减持问题?这是目前股东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政策并非一刀切,《办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发起设立、参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两参”、“一参一控”限制。为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留有空间。

  实际上,对股东持股银行数量要求,在2010年银监会办发的115号文中就有表述。中静集团认为,《办法》中对此前法规中有禁止性规定的,可能会严格依法执行。但还有一种思路,是否可以进行“新老划断”,特别是对一些此前法规中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法不溯既往”。

  上述中静集团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企业共持有两家银行股份即:徽商银行和歙县农商行,且从未有向持股银行贷款行为。

(原标题:银监会提高股东准入门槛 隐性股东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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