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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港通交易机制若干规定公布

加入日期:2016-9-30 22:28:44

  导读:
  证监会:不再对QFII和RQFII股票投资比例做出具体限制
  证监会取消QFII、RQFII投资股票下限规定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批复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户籍建档业务指引
  证监会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互联互通规定》九问九答

  证监会:不再对QFII和RQFII股票投资比例做出具体限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30日表示,为了逐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我国实施了QFII制度、RQFII制度并总体运行比较平稳,对引导价值投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市场关注的投资股票比例和现金比例等问题,邓舸表示,近年来,QFII、RQFII希望进一步提高投资的灵活性,今后证监会原则上不再对QFII、RQFII股票投资比例做出具体限制。(.中.证.网.刘.国.锋..)
 

 

  证监会取消QFII、RQFII投资股票下限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表示,证监会取消了QFII、RQFII投资股票下限规定,并将加强监管。(.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该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试点时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大部分制度安排的内容,同时有三方面变化: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明确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邓舸介绍,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反馈了各类建议。截至25日证监会共收到33条建议,整体看市场对该规定的认可度较高。经研究,证监会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终发布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是: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尚待建立,调整了有关表述,但目前双方监管机构已经就港方推行识别码制度达成共识。

  邓舸说,市场反馈的部分意见未得到吸收采纳,其中有的是已经在内地、香港两地相关法律规定中作出了规范;有的不属于两地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将在其他部门的规定中予以明确;有的将在交易所、结算公司等的业务规则中予以规范明确。

  邓舸表示,后续两地交易所将根据该规定陆续出台相关业务规则,确保深港通顺利开通。(.中.国.证.券.网.马.婧.妤)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9月30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援用2014年6月沪港通的原则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证监会表示,规定有三方面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拓展至深港通,二是投资者适当性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空间。(凤.凰.网.)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变化主要有三方面:1、拓展了适当性适用范围;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原则;3、为未来货币机制的兑换机制预留空间。

  经认证研究,此次对互联互通规定进行了一些修订,主要变化是,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尚待建立,调整了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批复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户籍建档业务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表示,证监会批复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户籍建档业务指引。(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30日表示,根据证券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若干规定,证监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邓舸表示,两地证监会处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配股事宜,将遵循监管相互信赖原则,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的原则等。(.中.证.网.刘.国.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互联互通规定》九问九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互联互通规定》九问九答:
  1、问:证监会这次除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外,还将发布什么配套文件?

  答:为具体落实《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我会还将陆续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别对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互联互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同步发布最新制定或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

  下一步,我会还将积极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互联互通顺利实施和运行。

  2、问: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答:《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互联互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明确了互联互通机制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3、问: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

  答:互联互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4、问: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权利?

  答: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深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5、问: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

  答:《互联互通规定》第三条规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确定了互联互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互联互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认可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出具的沪股通、深股通持股证明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6、问:在互联互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互联互通实施期间,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7、问: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67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互联互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互联互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8、问:根据互联互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互联互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9、问: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互联互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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