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悍”的被罚史不需要解释_热点关注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彪悍”的被罚史不需要解释

加入日期:2014-12-24 3:11:36

  ST生化将又被证监会处罚

  记者 莫丽娟

  一年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ST生化(000403),近日也发布公告称,证监会拟将开出行政罚单。事实上,这已经是两年来公司因为信批问题收到的第四封由监管机构发出的行政文件。不过这回证监会的行政罚单和此前证监局、交易所发出的立案调查及处分公告不一样,行政罚单坐实了ST生化信批违规的事实,更是相关受损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购买了ST生化股票并存在亏损,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有望挽回损失,他们可以进行起诉索赔了。

  证监会稽查一年将开罚单

  早在2013年6月,*ST生化已经收到山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分别发来的监管函。在深交所出具的名为《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中,公司被指有“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重大诉讼未履行披露义务、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三项信批问题。

  2013年11月4日,ST生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宁稽调查通字001号),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

  时隔一年后的2014年12月13日,ST生化终于发布公告称,证监会拟对ST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与重大诉讼事项一案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此次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证监会认为,ST生化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与重大诉讼事项一案,已调查完毕,证监会决定拟对ST生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对公司董事长史跃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董秘原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另对曹正民、陈海旺、任彦堂、纪玉涛、田旺林、张建华、陈树章、岳云生给予警告。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2013年4月24日,ST生化披露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显示,ST生化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因欠中银投资有限公司6亿多元的借款而被诉至法院,然而此案中的第三被告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作为ST生化的控股子公司,违规为ST生化的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提供2亿元的关联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并且由于振兴集团未按时归还欠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振兴电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表示,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直到2013年5月6日在深交所的监管要求下,才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2012年5月,因山西振兴集团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但是直到2013年4月24日,ST生化才披露此重大诉讼事宜。这些信息披露的违规问题,给众多看好ST生化发展前景的股民措手不及,损失严重。2013年11月5日立案调查消息传来,ST生化股价早盘一度逼近跌停,全日收跌2.47%报13.84元。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吴律师表示,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3年4月24日至少部分持有ST生化股票的股民参加集体索赔。依据现行规定,在2013年7月12日以后,无论ST生化股价上涨或是下跌,都不会影响股民索赔的金额与索赔的资格。

  ST生化被罚史令人咋舌

  事实上,ST生化的被罚历史,是一部说都说不完的漫长历史。《投资快报》记者统计,自2002年以来,该公司先后9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内部批评,是目前所有上市公司中被处罚次数最多的公司。

  究竟这家上市公司犯了多少错,能如此频繁的接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投资快报》记者翻阅公司收到的罚单,发现ST生化犯下的大事小事可真不少。

  深交所开出的一份处罚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投资者多次投诉ST生化不接咨询电话,也不及时回答投资者在“互动易”平台上的咨询问题。2013年6月5日,深交所发出监管函要求*ST生化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咨询电话畅通,及时回答“互动易”咨询问题,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但是,该监管函件发出不久之后,*ST生化又未及时回复“互动易”平台上的咨询问题,导致投资者投诉频繁。

  2013年10月14日,深交所甚至连发三道公告对ST生化进行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不过这次不仅是和投资者交流出现问题,而是是关于2亿元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6.86亿元重大诉讼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0.24亿元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而这一次,证监会也对其开出罚单,公司的被处罚历史又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证监会一直在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上市公司应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惩不贷。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责任编辑:HN055)

编辑: 来源: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