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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加入日期:2013-12-27 22:00:34

  设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等事项

  审核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优先股

  上交所12月27日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细则》在原《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基础上做了修订,扩大了审核事项的范围,纳入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审核等相关内容。同时,结合最新的政策动向,细则特别指出,对股票的相关审核,除普通股外,也包括优先股。

  《细则》主要适用于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因债券到期而终止上市的除外),以及上交所审核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及其终止上市的审核是新增审核项目。此外,《细则》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根据《细则》,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细则》规定的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同时设立上市咨询委员会,为上市审核事宜提供咨询建议。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的情形,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经参审委员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人不服上交所做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交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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