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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乳粉审查九大细则昨日出台

加入日期:2013-12-26 9:35:24

  食药监总局:食品业中最严的标准

  明年6月前完成审核工作,业内称中小型奶粉企业将出局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记者获悉,此次细则共分为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检验和其他要求四大部分,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生牛乳须来自企业自建自控基地

  记者获悉,细则一共包含9个方面内容。分别为:1.参照药品管理办法;2.明确产品分段生产工艺要求;3.增加原辅料采购要求;4.明确生产过程管理要求;5.提高部分生产条件要求;6.严格人员管理要求;7.增加产品配方管理要求;8.强调研发和检测能力要求;9.实现质量安全追溯,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

  其中,新版细则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要求严格监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对集团公司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并已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限进行工艺整改。而对于追溯机制,明确规定消费者应能够从企业网站查询到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企业要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和召回。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多家知名洋品牌奶粉均在中国设立工厂,并宣称采用进口奶源,这当中就有不少是以在国外进口的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在国内生产的洋奶粉。就这一说法,新快报记者昨日采访了美赞臣、惠氏和多美滋等多家洋奶粉品牌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公司在中国工厂采用的是湿法工艺或干法工艺。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也是刚刚获悉这一细则具体内容,因此当中是否有内容涉及到自身品牌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后才可以作出答复。

  除了知名品牌奶粉被曝或受细则影响外,业内人士还表示,新细则中还要求的“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该内容将会导致奶粉生产企业必须对原料品质的把控更有把握;另外新细则中规定对婴幼儿奶粉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其实是对婴幼儿奶粉在生产方面采取GMP认证,提高奶粉在生产过程的质量管控。“这会进一步淘汰中小型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消费者也将因此购买到安全奶粉的几率也将更高。”

  按药品许可条件实施

  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将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审查时间限定为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业内人士评价称,此次细则的发布及执行将令中国市场上的奶粉生产企业提高准入门槛,消费者今后也将因此享受到质量更有保障的奶粉产品。

  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这次新细则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做法和药品监管经验,设定了一些更加严格的审查项目和许可条件。比如:在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基础上提出全面实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实行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报告,生产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小于1.5%的乳清粉,或者使用灰分小于等于5.5%的乳清蛋白粉等等。

  滕佳材表示,“细则出台之后,有专家说这个细则要求的规定和条件,与目前国际上同类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进企业的标准没有多大区别,这是他们的看法和评论。但是我的角度认为,这次新细则的出台,起码是食品生产企业当中最严格的许可标准,我们提出按照药品企业的许可条件,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实施许可,这就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来的要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在起点上、门槛上、企业资格上采取了最严格的措施。”

  马纯良表示,对于新的细则颁布后会有多少现在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会退出这个行业,现在还不好预测。

  ■链接

  食药监总局:对婴幼儿乳粉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原则

  食药监总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知要求,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此外,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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