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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电力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扣下”电费?

加入日期:2013-12-25 7:32:33

文山电力与蔡锦荣控股的晨光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其也获悉晨光公司与陆河发电之间的矛盾,但这场纠纷已经持续了4年

■本报记者 许 洁

近日,文山电力(600995.SH)高管被实名举报又有新进展。云南文山陆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河发电”)工会主席郑高12月24日对记者表示:“陆河发电每个月15号都会和文山电力结算费用,但其中三分之一的电费收入会被蔡锦荣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扣下。”

12月20日,《证券日报》曾报道了这起历时4年之久的资产纠纷。文山电力党委副书记兼职工监事蔡锦荣被指违规侵占陆河发电三分之一资产,导致陆河发电蒙受巨大损失。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蔡锦荣身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不该在其他民营企业持股,更不允许在其电网覆盖的发电企业持股。

颇为吊诡的是,郑高称蔡锦荣持股一事,早在2010年就已向上市公司文山电力反映过,“他们是知道的”,但这一现状却至今没有改变。文山电力董秘段登奇态度鲜明地表示:“2010年的时候就因为此事受到了关注,我们觉得那是他个人的行为吧。”

而事实上,文山电力与陆河发电和晨光公司每个月都有着电费业务往来,文山电力似乎很难在此纠纷中“独善其身”。

高管“扣下”电费?

陆河发电工会主席郑高称:“陆河发电每个月与文山电力的结算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100多万元。但蔡锦荣会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三分之一的电费收入直接扣下。”

资料显示,陆河发电所属南令水电站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而来,拥有三台6300KW水力发电机组,共投资1.9亿元,其中1.12亿元来自当地农行的借款。陆河公司董事长田恩和表示,2004年,时任国有控股企业南令公司董事长的蔡锦荣借助改制的机会,以“职工集资”名义成立了麻栗坡县冷水沟发电有限公司(现晨光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并通过股东会议案,将南令公司三号机组及辅助设备等资产划转到其控股的晨光公司名下。此次划转对外宣称是实行“零净资产划转”,即在划转资产的同时承担等额债务。但田恩和表示,事实上,晨光公司划走了近7000万元的资产,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债务,却要收取陆河发电三分之一的电费收入。

“我不清楚蔡锦荣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压下电费收入,我们是和晨光公司以及陆河发电签的两份购电合同,电价都是按照省发改委价格文件来的。电费收入按照合同分别付给这两家公司。” 文山电力董秘段登奇表示。

但陆河发电工会主席郑高表示:“陆河发电和晨光公司所拥有的三台水力发电机组本身就是在一起的,他们通过同一条输电线路上网。电费也是统一由陆河公司出具发票,但我们把发票拿到文山电力,对方不认,我们只能拿三分之二的电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郑高还提供了文山电力营销部一位副主任的联系方式,但记者询问电费收入一事时,该工作人员称不归她管,需要咨询公司董秘。

电费收入引发所有权之争

事实上,电费收入矛盾是在蔡锦荣辞去陆河发电董事长职务后产生的。

郑高表示:“蔡锦荣2004年-2007年担任陆河发电和晨光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两家公司相安无事。但自从他辞去陆河发电董事长,只担任晨光公司董事长,且回归文山电力后,我们却发现陆河公司一直亏损,因为晨光公司并没有承担应有的债务。”

针对此事,文山电力董秘段登奇建议记者查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172号。在这份终审判决中显示,“晨光公司有权享有3号机组及设备产生的电费收益,根据原审确认的电费收入数额比例,陆河发电公司应支付晨光公司电费收益2731687.66元。”

但关于3号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判决书中也表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评判的范围,因此不予评判。

郑高表示:“在3号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的所有权问题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做出电费收入的判决又有何意义?”

根据2008年1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蔡锦荣身为上市公司高管,不该继续持有晨光公司股权,但其现在依然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记者询问:“公司纪委有没有调查此事?”董秘段登奇表示:“他的事情应由上一级部门来调查,目前正在核实调查中。”

那么,在蔡锦荣身为文山电力高管,且违规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情况下,文山电力为何还依旧支付电费收入?这算不算关联交易?文山电力、陆河发电、晨光公司这笔“糊涂账”何时才能厘清?文山电力高管蔡锦荣何时才能按照规定处理所持股权?一连串的疑问需要得到合理解释。

(证券日报)

编辑: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