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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人士:董事会合法性由法院确认

加入日期:2012-12-27 4:43:40

  “双头”董事会,九龙山(600555)并不是第一家。谁有权力界定哪个董事会具合法性?律师的观点还是要走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九龙山新、旧股东之间的矛盾,关键点在于九龙山的工商注册信息是否已经完成变更,海航置业是否已经是获得工商认可的大股东、九龙山实际控股人。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通过查询显示海航置业已经是九龙山的实际所有人,那么在出席比例超过50%的情况下,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议案也是有效的,李勤夫方面应该按此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九龙山与海航的股权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目前九龙山所有对外的公开资料中都显示,海航置业已经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实际控制人依然为李勤夫。

  吴冬律师认为,“双头”董事会出现两份意见相左的法律意见书,双方最好通过法院裁定交易及股权变更是否真实有效,从而可以明确股东会的议案是否应该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只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管,而不能对整个程序进行监管调查。在此前提下,认定股东大会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关于此认定需上升到法律层面,即通过司法程序介入。

  “所以各方意见都要公告出来,让投资者知道潜在的风险。”吴冬律师称,事实上,尽管监管部门允许各方发言,然而究竟哪个董事会是合法有效的,监管部门也无职责判断。

  吴冬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仅依照《合同法》、《公司法》,还要从公司治理的层面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也有律师界人士表示,即使真如李勤夫方面所称,海航置业并未完全支付股权交易的剩余款项,但只要股权交易的登记已经完成,这并不影响海航置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所有人。而李勤夫和海航置业之间就只剩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李勤夫通过法院追讨海航置业未支付款项,申请解除原股权交易协议,其才可以继续保有所有权。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九龙山公司章程,其中明文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作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根据公告,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过户早在2011年5月25日即告完成。由此,海航方面此前已表示,“拥有无可争议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但根据九龙山委托的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依据双方签署的《九龙山收购协议之一股权转让合同(A)股》第2.1条“在支付全部股权对价后,甲、乙、丙三方要求召开标的公司董事会,改选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如受让方提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则标的公司董事会可提前改选”。第4.2条“在股份已过户变更登记并且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后的15天内,标的公司应发出通知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提议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在等额选举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中,乙丙方有权提名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协议明确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董事会、监事会的条件。也就是说,海航置业的股东权利受到了双方协议的限制,海航置业在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前,无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改选董事会、监事会。”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认为。

  知情人士透露,李勤夫不会对于新的董事会签字确认,也不交接公章。按照相关规定,新董事会可能办理公章遗失。但旧控制人则可以反过来称没有丢失、撤销挂失声明。双方一来一往,最后只能去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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