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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两口腹泻两天百事可乐曝出质量问题

加入日期:2012-1-12 11:39:18

  食品安全问题总是牵动着消费者敏感而脆弱的神经。前不久,南京消费者李先生喝了两口百事可乐之后,就上吐下泻了两天。百事可乐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承认是可乐的问题,但是身体受到伤害的李先生仅仅能得到10瓶可乐作为赔偿。

  日前,李先生在位于南京江宁区天印大道的岗山超市买了1瓶百事可乐。“回到公司以后,我才打开喝。”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当时对着电脑,没有注意,我喝了两口以后感觉味道和平时喝的不太一样,于是就往瓶子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有像皮冻一样的漂浮物。”

  大约三个小时以后,李先生开始肚子疼。“后来我就请假回家了,晚上开始上吐下泻,这样的症状持续了两天。”李先生气愤地说。

  等身体好了以后,李先生来到岗山超市,要求对方给他一个说法。“由于这瓶百事可乐在保质期内,进货渠道也正规,所以这个责任并不在超市。”李先生回忆道。

  随后,李先生联系到百事可乐南京公司,宁南营业所销售主任刘滨接待了他。看了李先生手中的百事可乐以后,刘滨承认确实是他们可乐的问题,在灌装疏忽、搬运不当或者阳光晒久的情况下,都能导致上述杂质。与此同时,刘滨还答应给李先生以一赔十。

  “我无法同意百事可乐给我的赔偿。”李先生说:“因为上吐下泻我误工两天,难道百事可乐公司给我10瓶可乐就算解决问题了吗?但是刘滨告诉我,他的权责范围内,只能答应给他以一赔十,如果要追加赔偿,需要向领导请示。”

  等了两个星期,李先生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期间我不停地打电话问刘滨,他总是说还在请示领导。”李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这不是赔几瓶可乐的事情,我一个成年男子,喝了两口就上吐下泻了两天,如果一个未成年儿童在运动完以后,一口气把一瓶可乐全部喝完,会不会有生命危险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鲍丹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因为百事可乐公司提供的商品给李先生造成了人身伤害,李先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都应该由百事可乐公司来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喝过百事可乐而腹泻的,并非李先生一人。据《新文化报》的一篇名为《长春男子喝百事可乐腹泻发现絮状物要上诉》的新闻报道,长春消费者喝了百事可乐也出现了腹泻的情况。

  “我当时也就在家吃了点药,没有去医院,所以无法提供病历和发票。”李先生说:“至于不愿意把可乐给他们拿去检验,是因为这是我手上唯一的证据,交给他们就没有了。”

  记者致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开过瓶的食品,我们无法给出准确的鉴定结果。”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因为无法确定微生物是在开瓶之前还是在开瓶之后进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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