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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期货分公司被罚
时间:2024-4-2 21:19:11

  案例警示

  某期货公司山东分公司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该分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定期在内部检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有助于发现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从而便于及时纠正相关行为,并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因此,《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因此,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留档备查。

  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某某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某某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公司制度完整、准确保存客户适当性测评资料,且客户适当性测评材料存在涂改情形;二是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日

作者: chengtianhao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