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机银行时,在线签订的征信查询授权书算数吗?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投资互联网 >> 文章正文

使用手机银行时,在线签订的征信查询授权书算数吗?

加入日期:2021-2-4 21:59:25

请点击上方关注,点击下方“在看”

案例故事

签了征信查询授权书,无意被查询了9次个人征信

2018年8月,消费者郑某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A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机APP页面诱导消费者点击查看借款额度,但页面与相关合同中未有任何提示点击一次就会查询一次征信,郑某认为A银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求该行删除征信查询记录。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郑某来信后,详细了解了郑某所述的投诉内容与诉求。郑某在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之间通过A银行手机APP页面逐级点击跳转,签署了一款贷款产品借款协议与征信查询授权书,其间共点击了9次,A银行查询了9次郑某征信。郑某认为A银行未提示点击1次即查询1次,侵犯了其知情权;征信查询授权书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涉嫌欺诈。郑某强烈要求消除A银行9次查询征信的记录。

经核实,A银行在手机APP页面中设置了该贷款产品额度申请、签署借款协议与征信查询授权书等多步骤逐级点击跳转的功能。客户必须通过手动勾选才能进入下一步,郑某9次手动操作成功,显然是清楚该流程的。征信查询的授权书中将重要事项进行了加粗显示,比如征信授权的说明以及最后本人确认充分知悉并理解的声明。郑某每次点击均会签署一次征信查询授权书,即点击一次授权,A银行就查询一次征信记录。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为A银行多次查询均在郑某本人授权之下,且授权书内容并无不妥,将答复意见回复给郑某。

法律分析

同意查询用途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正常接收信贷信息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本案例中,A银行通过书面授权书取得了郑某的同意并约定了查询用途,将查询记录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符合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郑某所反映的情况中未发现A银行违规查询其征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为,A银行每次查询郑某征信,均取得了郑某的授权,授权书中将重要事项进行加粗显示,并最后通过授权人声明进行确认,未发现A银行侵犯郑某知情权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例中,郑某认为授权书涉嫌欺诈,显失公平,但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权认定A银行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因此,人民银行引导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启示

逐步完善对个人征信的认识

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深入,我国金融消费者对于个人征信的认识逐步完善,有关个人征信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对于个人征信相关知识的理解有误,解决纠纷的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断纠正当下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权责范围的误解的过程。郑某认为商业银行必须在书面授权的基础上,再单独设置提醒环节,这实际上超出了金融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范围。郑某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应该裁定征信查询授权书存在欺诈,但这不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范围,而应属于司法机关的权责范围。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厘清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各自的权责边界,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纠纷,避免金融消费者质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同时,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用记录,养成良好信用习惯和意识,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互动问答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上期正确答案,答案将于明天在本文的留言处揭晓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阅读更多“网点晨会例会·消保三分钟”栏目“征信”有关案例,可点击以下文章:

征信 | 办理商场联名信用卡欠缴年费,当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征信 | 消费者称因抑郁症未能及时还款,银行应该消除其不良记录吗?征信 | 如何理解信用卡还款的“容时服务”?

征信 | 信用卡已销户,为何还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征信 | 银行获得客户的授权同意书照片,可以查询征信信息吗?

征信 | 客户收不到信用卡还款短信导致逾期,银行应该负责吗?

征信 | 手机转账还房贷自动退回导致逾期,是谁的责任?

征信 | 办理贷款后借记卡被交给同伴,产生征信纠纷怎么办?

征信 | 办了信用卡后,换手机号码要及时通知发卡行

征信 | 有了不良征信记录,如何消除影响?

征信 | 被人冒名办卡,且出现不良征信怎么办?

微信征稿启事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由中国银保监会主管、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是目前唯一一本带有全行业性质的公开刊物,是沟通监管部门和机构的纽带,是行业交流的平台,也是社会了解银行业的窗口。目前《中国银行业》杂志微信公众号已开通征稿邮箱,面向广大读者征稿。我们期待您的稿件。

微信投稿邮箱:zgyhy001@163.com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