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总经理,被判四年_基金投资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频道 >> 私募基金 >> 文章正文

一私募总经理,被判四年

加入日期:2024-2-22 15:17:3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4-2-22 15:17:39讯:

   安曼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家私募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的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显示,吴某,作为新疆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起来看详情:  挪用公司巨款  总经理被判刑  裁判文书显示,新疆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担保公司,系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35%。  2016年9月1日,吴某担任丰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  2017年1月4日,昌某担保公司(该公司与正某担保公司为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均由乌鲁木齐经开区国资委100%控股)向新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某行经开区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昌某担保公司委托某行经开区支行与丰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各2份,分别为10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11个月,由吴某个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据公证的借款合同赋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1月6日,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由昌某担保公司转入的2笔资金合计2000万元,资金到账后,吴某利用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通过借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套取资金或以指令借款人将还款转入其指定的由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挪用的钱,有的被用于偿还吴某个人和公司的欠款,有的用于缴纳吴某在丰某公司购买丰某公司股份的股本金,还有的甚至用于冲抵外部人员在丰某财富到期借款。  2020年9月,挪用资金之事东窗事发,吴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同日被取保候审。不久之后,吴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在担任丰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职能,采用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将还款打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公司经营、偿还个人借款及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吴某违法所得的1789.01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吴某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吴某认为,丰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以对外借贷为主,且出借2000万元资金的事情公司股东知情并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丰某公司章程和修正案可以看出,公司经营范围无对外放贷业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将公司财物借贷他人,吴某将公司1800万元资金用于借贷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因为吴某在案件二审期间向丰某公司退赔100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继续追缴吴某违法所得的1689.01万元。  涉案私募已注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丰某资产已于2023年1月因为经营异常而被协会注销。

  近年来,监管不断加强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就包括一起郭某挪用资金案。在该案中,郭某利用担任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合伙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未经决策程序,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但无法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8年5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统某富邦全部经济损失。郭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