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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根据消费者的风险评估等级,把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消费者

加入日期:2021-9-25 14:32:5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9-25 14:32:50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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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投资产品,一般收益波动比较大,不承诺保本保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且损失不能转嫁给代销机构,金融消费者需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购买。

案例故事

年仅7旬高位购买股票型基金后亏损,要求银行补偿投资损失

客户陈女士于2007年股市指数高位时购买了17000元某股票型基金,于2019年3月27日至某银行网点办理基金查询交易,网点理财经理查询后发现该只基金亏损50%以上,陈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如此严重的亏损情况。理财经理耐心安抚客户情绪,告知陈女士股票型基金的表现随市场行情波动,目前所看到的是账面浮动亏损情况,并不是实际亏损,可以等待市场上涨时进行操作,或者在下跌时进行补仓,摊低成本,尽快解套。但是陈女士已年近7旬,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她表示不能接受理财经理提出的方案,要求网点补偿其投资损失。

理财经理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网点负责人汇报,网点负责人邀请陈女士进一步沟通,向陈女士耐心解释购买基金产品是有风险的,银行是代销机构,对基金业绩不承担责任。但陈女士认为是网点营销人员推荐她购买此产品的,已经持有了十几年,产品收益仍然亏损严重,她实在不能接受,认为银行应该负责。网点负责人表示非常理解陈女士,会积极和上级部门反映客户的诉求,请求上级部门予以协助。

网点上级机构个金部门在接到网点上报的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与陈女士约定具体面谈时间和地点。2019年5月24日,陈女士依约来到支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和产品经理等一起接待了陈女士,并表示银行对其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虽然银行只是基金产品的代销机构,不对基金投资亏损负责,但是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的沟通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妥善解决消费纠纷。陈女士表示,投资基金的钱是她辛辛苦苦积攒的,并且已经持有十多年,不但没有获得预期中的收益,反而连本金都发生严重亏损,实在很难接受这个结果。支行接待人员对陈女士面对基金亏损时的焦躁心情表示充分理解,陈女士原本急躁的心情在工作人员的不断安慰中渐渐平静。

随后,支行产品经理向陈女士展示了其所投资基金的历史业绩表现,并同时与同类型基金进行了比较。产品经理专业细致的分析,使陈女士逐渐理解基金的亏损与资本市场表现的关系。见陈女士能够平静地听取专业分析,产品经理开始尝试通过询问的方式,引导客户参与制定解决方案。经过充分沟通,支行根据陈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给她制定了一份新的理财计划,帮助陈女士尽量减少亏损,陈女士对支行提供的专业意见表示认同,圆满解决此件银行代理基金业务消费纠纷。

法律分析

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投资产品的风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陈女士有权利了解其所购买的基金产品的风险情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案中,陈女士于2007年购买股票型基金产品,当时尚未规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产品需要“双录”,本案中,银行无法提供已根据基金产品和陈女士的实际情况履行适当告知义务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案例启示

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本案例最后能顺利解决的关键在于银行工作人员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理念,能设身处地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为消费者提供解决诉求的建议方案,最终取得消费者理解,圆满解决消费纠纷。

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把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风险评估等级,推荐与之相适宜的产品。同时,在推介产品的过程中,应全面揭示产品风险,严禁虚假宣传,并确保消费者本人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严格执行“双录”工作要求。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基金等产品必须进行“双录”,并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此外,严禁银行机构为规避“双录”而要求客户在自助机具上购买相关产品。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杂志2021年第9期。

(感谢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张涛、马丽、孙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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