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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扎堆基金需注意!单一持有人超30%或需出具“承诺函”

加入日期:2018-5-6 21:55:54

  单一机构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过高,蕴含流动性风险早已引起市场关注。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若单一持有人持有占比超过30%,在产品成立备案时或需要出具承诺函。

  据业内人士表示,近期一些基金公司被要求在基金产品成立备案时,若采用非定制、非发起式基金形式或存在单一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超过30%的情况,需在备案成立时一并提交承诺函。

  具体要求包括:

  基金持有比例超30%时,其持有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

  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出现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公司要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弥补其他投资者损失;

  若出现因机构投资者赎回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超过50%的情形,需要在相关指定信披媒体刊登公告,并暂停向个人投资者募集。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证实了相关要求。他同时表示,相关规定今年年初就已开始执行。“我们听到了相关消息,但是因为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所以尚没有出具过承诺函。”另外一家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这一要求已经执行了至少3个月。

  实际上,前两年,基金行业出现了不少机构定制产品,部分产品的单一持有人占比较高,背后潜藏一定的风险。为此,监管层已专门下文进行规范。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业内人士表示,当时这一政策主要是针对委外定制基金,而目前这一要求或是对单一持有人占比过高情况的进一步细化,更加切实地保障持有人利益。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日前公布的资管新规对单一持有人集中度问题也做出相关要求,比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者基金市值的30%。这也适用机构委外业务和定制基金业务。

  此外,去年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指出,对于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基金产品,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从实际信息披露情况看,单一持有人持有份额超20%的产品并不少。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程璐 HA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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