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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解读基金频道

加入日期:2014-1-7 15:47:38

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激励与约束的平衡,2013年6月实施的新《基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允许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基金的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为了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中的上述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近期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颁布,一方面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仔细研读我们不难发现,在新《基金法》的基础上,《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相关细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详见本报告表1)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颁布的《指引》对基金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际监督等操作环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使得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指引》中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需覆盖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各个环节,包括账户申报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资申报制度、投资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跟踪分析制度等,要求基金管理人明确纳入申报的投资品种、利害关系人范围、最短投资期限,指定专门部门,配备必要人员,建立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可见,长期来看,《指引》的颁布有助于提高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降低公募基金的代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将保护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落在实处。

附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原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来源:巨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