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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财富管理新时代

加入日期:2013-6-3 12:24:06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进行了多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横亘在财富管理机构之间的制度藩篱将被陆续拆除,公募的大门将向私募、券商、险资等机构正式敞开,同时基金也将获得进军更广阔的财富管理领域的机会,与其他机构同台竞技,逐鹿大资管。

  回顾过去,已到及笄之年的中国基金业,在其奠基后的6年时间里,一直缺乏一部根本大法作为规范,直至2004年6月1日《基金法》出台后,这一局面才宣告终结。

  此后,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国人财富的积累和财富管理意识的觉醒,基金业在老《基金法》护航下蒸蒸日上,截至今年4月底,全行业规模已攀升至3.62万亿元(公募+非公业务)。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财富管理领域日新月异,基金江湖风起云涌,阳光私募异军突起,实施已近9年的老《基金法》早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逐渐沦为行业发展的掣肘。

  2009年起,《基金法》修改一事被正式提上日程,历经3年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新《基金法》最终于2012年下半年三审过会,并定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如果说老《基金法》结束了行业“无大法可依”的局面,将行业带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那么新《基金法》则有望为行业发展打开新的制度空间。

  正如主持《基金法》修订工作的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所言,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此前野蛮生长的阳光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承认其合法身份。

  2004年,老《基金法》出台之初,阳光私募正处于草创期,并未引起市场和监管者太多注意。彼时,“私募教父”赵丹阳旗下的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和深国投合作,成立 “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开创了中国阳光私募的先河。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与信托合作,私募基金改变了此前10余年一直徘徊地下的灰色境遇,以“阳光”身份光明正大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这一模式也为阳光私募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基金法》修订调研小组成员、上海 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曾公开表示,现在阳光私募的模式是投资者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阳光私募实际上借用了信托公司的牌照,因此阳光私募没有法定身份,随时面临被关停的风险。

  而且,在这一模式下,信托行业的监管风险很容易传导到阳光私募。如2009年7月,信托证券账户被叫停,导致阳光私募成本压力骤增,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如今,新《基金法》实施后,阳光私募管理人可以光明正大地管理自己的公司,直接向投资人负责,行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大大拓宽。

  新《基金法》第二个亮点是为非公开募集的管理人从事公募管理业务,和公募管理人从事非公开募集业务打开通道,这不但意味着放开公募牌照,允许符合资格的券商、私募和保险PE/VC等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同时也意味着公募基金可以通过子公司来涉足各类资产业务。而早在新《基金法》亮剑之前,基金、券商、私募和险资等机构早已磨刀霍霍,迫不及待地进军资管新领域。基金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至少有30家获准成立,而其他机构也积极备战公募业务。

  另外,新《基金法》还进一步放松了基金的发展约束,不但拓展了基金的组织形式,降低基金公司发起人门槛,而且还允许从业人员炒股乃至持股等。

  老法要求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新法对此没有硬性门槛;而且基金公司除了可以采取公司制以外,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的方式,这也使得个人发起基金公司成为可能。

  更令人鼓舞的是,新《基金法》第22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这意味着争议多年的基金业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终告破除,基金业人才流失的现状未来有望借此得到扭转。目前业内首例股权激励正在积极酝酿中。

  而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则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了从业人员的需求,不但尊重客观现实,而且对疏导和规范其交易行为有积极的意义。

  总而言之,新《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在宣告了一个旧时代结束的同时,也正式开启了一个新时代。新法有望为基金行业打破发展瓶颈提供新的助力,必将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指路明灯。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不但会改变基金行业的生态,而且也会给行业监管带来新的变数。目前国内主要采取了分机构的监管模式,但随着公募牌照的放开,公募领域将迎来保险、券商、私募、PE/VC等新成员,在财富管理从分业迈入混业的过程中,监管思路和方式也应随之发生改变。

  此前证监会颁布新规,允许合格券商、保险、私募和PE/VC等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但发改委随后却抛出694号文,禁止PE/VC开展二级市场投资,此事件恰恰凸显了大资管时代,分业监管所面临的困境。

  监管层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久前,证监会明确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新思路,表示未来对公募业务的监管将“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机构)要从事公募业务,与此相关的要接受基金部监管,此外的业务接受机构部监管”。

  与此同时,管理层也试图通过调整各监管部门的职能,改变目前“多龙治水”的局面。比如近日有报道称,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调整部委职能,拟将PE/VC的监管职能划并至证监会。倘若成真,这对打破眼前的监管藩篱来说不啻于一大福音。

编辑: 来源:新金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