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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获准申请基金托管业务

加入日期:2012-11-1 6:21:42

  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简称《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业务管理办法》更加强调业务独立性与专业性,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

  较之《资格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在体例上有一定变化,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是对依法设立的公募基金托管人履行各项托管职责的行为进行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完善基金托管资格准入条件与审核程序,更加强调业务独立性与专业性,对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基金托管业务。

  一是进一步强调基金托管部门独立性与业务完整性要求。二是进一步提高托管部门专业人员的配备要求。三是在托管资格审核程序上,除先前已有的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由证监会与银监会开展联合现场检查等方式外,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增加“可以采取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以进一步了解及评估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与业务规划。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

  此外,《业务管理办法》除继续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在资格申请过程中的诚信监管外,还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行为监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日常监管:要求托管行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与报告重大事件;开展托管业务现场检查。新法规完善了违规的问责机制,明确了对违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建立了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连续三年未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严重的违规行为,将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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